例文一:计划范文
长远规划
第一条 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 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需要;?
(三)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改进、引进和改善管理、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以后所能提供的潜力。?
第三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厂长主持。计划管理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提出总体方案和上报。各归口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草案)。长远规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及厂长批准后分年组织实施。
例文二:计划范文
大厦停车场收费管理
随着大厦内的公车、私车逐年增多,大厦门口各种汽车日进出量猛增,汽车乱行乱放、夜间停车多的现象给大厦秩序和安全带来的问题日趋严重,在大厦停车未管理之前,车辆丢失和刮蹭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和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为提高大厦业主的车辆安全和改善大厦交通环境、整治大厦交通秩序,经过大厦有关领导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字495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大厦在加强停车管理方面势在必行。
一、 车场门卫服务规范
1、 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2、 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 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 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 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并立即报告主管,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放其出场,夜间车辆出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 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 禁止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禁止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 严格执行交~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它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前做好周边卫生。
二、车场巡视人员服务规范
1、 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箱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2、 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 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 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及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 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主管。
6、 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 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 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收费管理
(一) 收费依据
1、 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XX]341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字[~]495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二) 收费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大厦实际停车情况,我公司建议将停车收费定为:
地面:小型车位:300元/月
临时停车:1元/半小时、2元/小时。
(三) 收费管理形式
1、 以固定车位月租及临时停放形式,指定具体停车位,并保证交费的业主的车位不被他人侵占,做到专车专用。
2、 对已交费的业主发放停车证,凭证进出车场。
3、 对一些特定车辆可采用免费发放大厦专用通行证,对大厦的特定消费群体在出大门时出示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小票。特定车辆及预留车位具体如下:
a、 大厦六层金元证券公司:5个固定车位,15个流动车位
b、 大厦七层江泰保险公司:50个流动车位
4、对外来车辆发放计时卡,进门时登记时间,出门时根据停车时间计时交费。
(四) 出入收费
1、 采用年、季、月交费的车辆凭车证进出车场。
2、 访客及临时出入车辆,进场时发放计时卡,同时将车况及进场时间详细记录,等车主离场时,按入场时间进行合理收费。
(五) 收费流程图
车辆出入场
特定车辆引导到固定车位
门卫验车 或流动车位
车辆入场 统一登记 领导车辆引导到就近车位 巡
填写计时卡 消费群体引导到流动车位
临时车辆引导到流动车位
特定车辆验通行证免费
车辆出场 领导车辆免费
示人员进行车辆检查 巡视人员 消费群体凭消费小票免费 引导车辆 临时车辆凭计时卡上填写的
出位 入场时间来计算收费金额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基本情况
京师大厦现有地上停车位约140个,可24小时停车。该大厦位于北三附近,隶属于北京师范大学,内设高级娱乐场所及办公搂,人员及车辆流动大,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火情及车辆被盗、被砸等问题。为此各级各类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加防范。
二、 主要任务
结合大厦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小分队,主要任务是:
1、 担负大厦停车场内发生的火灾及车辆被盗、被砸、人员打架斗殴等相关事故的处置。
2、 协助大厦保安部做好自我安全检查。
三、 组织指挥
当班停车管理人员担负停车场内的防事故应急抢险任务。由保安部经理或指定带班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其他人员密切配合。
四、 突发情况处置
1、 火灾情况
当发生火灾时,第一发现人要迅速携带灭火器或其它就便器材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同班其他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必要时拨打119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
2、车辆被盗、被砸情况
当发现盗车时,第一发现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要迅速呼叫人员,并有效控制盗车人,为其他人员援助争取时间;当停放车辆被盗后,要确认车型、车身颜色、车牌号和盗车时间及所盗车辆逃离方向,注意留存盗车现场所用工具等,并及时报警;当车辆被撞(砸)后,发现人要留住当事人、记住车牌号,并询问联系方式,有条件的要对被撞(砸)车辆进行拍照,必要时立即向110报警。
3、纠纷情况
当与车主发生争执时,要以礼服人,争取理解,忍耐克制,不感情冲动,不义气用事,不占礼不让;遇有不讲理,态度蛮横,行为粗暴者,可报警处理。处理由计费引发的客户投诉及时、得当。在醒目位置明示投诉电话,方便客户投诉。客户投诉,车场负责人1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必要时由海安公司出面解决处理。
4、事故处理
发现停车场事故要果断留住事故各方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由当班负责人协助解决。未能解决事故的要详细记下司机的情况,报交通事故122,请交管部门解决。后找事故(未流现场的)要记下车牌号、车上接触点痕迹、损伤面积和位置高低是否吻合、刮蹭车辆漆皮颜色,地面接触点胎痕、洒落物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报交管部门协助处理。发生车场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按分成比例),确保停放车辆因管理责任损伤得到合理赔偿。
五、有关保障
1、 通信保障。配有手台和装有固定电话的要充分利用,没有装备的用手机联系或现场汇报。
2、 器材保障。灭火器和灭火所用其他器材,按规定数量、位置放置,并经常检查有效期,适时进行操作演练。
3、 为防止在灭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现场人员可向合作单位或者120救助。
4、 停车场设施齐全、导向标识明显清晰、车位线规范,车场内洁净有序,无杂物、货物堆放。
六、特别规定
1、 严禁在车场内私接乱拉电线,严防火灾发生。
2、 停车收费岗亭内严禁吸烟。
3、 车场内洁净有序,无杂物、货物堆放。
4、 进出车道及车场内主通道无占用、堵塞。
5、 车辆停放符合管理要求
七、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讲大局和对员工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防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发生火情和被盗事故时的自救互救方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完成任务。
2、 消防器材布局要合理,放于明显位置,处于完好状态,可随时启用。
3、 消防通道无车辆占用、堵塞、保持通畅。
4、 定期对车场人员进行消防演练,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有能力处理车场紧急情况。
5、 加强联系,掌握信息。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先报告后行动;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
例文三:计划范文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统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制定公司计划、统计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实行统计、会计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经济改革,对集团公司内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搞好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3、负责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各项费用计划、资金收支计划,并督促实施。
4、负责推行全面经济核算,协同企管办推行目标管理和双增双节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指标、核算、结算、分析五个体系,确保集团公司利润计划的实现。
5、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技术经济定额、费用限额、内部核算价格,并检查执行情况,做好财务、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汇编工作。
6严格执行成本管理条例和会计人员规则,认真审查报销单据,做到先审核后结算,余则付款,复核后再记帐。
7、负责向金融机构的资金筹措工作。
8、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销售结算,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及时上缴利税及各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加速资金周转。
9、负责建立健全三级核算制,加强对所属各级部门、班组经济核算员的业务指导,建立核算台帐、图表(班组按日公布核算金额)。
10、与公司企管办共同制订目标成本管理相关考核指标及其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1
1、参与协助物流部做好原材料、产成品的盘点工作。
1
2、负责做好焦炉生产的单孔测定工作。
1
3、加强会计核算的微机管理,负责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并做好硬件的保养及软件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1
4、负责开展经济分析,按月检查财务及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提出经济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增收节支措施,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1
5、负责编制、汇总、平衡和修订公司年、季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统一上报下达。
1
6、负责做好生产、经营进度的统计工作,按日、月、旬反映生产、经营进度,及时编报各种生产经营报表。
1
7、负责监督公司所属资产的管理,做好对固定资产的盘点登记、造册、编号、立档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完好无缺。
1
8、负责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审议技措、技改和大修等工程计划,合理、合法地使用各项专项资金。
1
9、负责公司财务帐册、凭证、报表的归类、装订和保管,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0、负责公司资产的保险工作和资产损失后的理赔工作。
2
1、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核算工作。
2
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例文四:计划范文
年度目标
工作内容
工作进度时限
责任部门负责人
任务处室
联系人
联系人话
_、确保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_、确保国家质量监测机构发布的不合格食品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下架;
_、确保食品经营单位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_、确保巡查中发现的过期预包装食品全部下架并依法收缴、销毁;
_、确保食品质量监测数量在今年的基础上增加__%。
开展____年元旦、春节、元宵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_个批次。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第一季度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蔬菜、水果、散装食用油、调料等食品___个批次。抽检米、面、糖果、白酒、葡萄酒、冷冻食品等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________
___________
开展五一、六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_个批次。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第二季度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咸蛋、豆制品、酱类等食品___个批次。抽检饼干、奶粉等儿童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开展国庆节、中秋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_个批次。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第三季度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木耳、粉条、蔬菜、月饼等食品___个批次。抽检月饼、羊肉卷、油炸类等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_个批次。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第四季度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检测粉条、木耳、糖果、咸蛋、酱类等食品___个批次。抽检肉类罐头、水果类罐头、开袋即食类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
例文五:计划范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岁政府每年给予100元的参保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发放养老保险金10元。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9、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现金500-2000元的奖励。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1
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1
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1
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1
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一条:本《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有效实施本公约,村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人口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例文六:计划范文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